吴女士(化名)介绍,她于2022年7月花费10500元在漯河赛象健身房购买了三个月的私教课程。
“我刚上课,教练要拍照留作日后对比,我说我没穿运动内衣,女私人教练说都是女性,照片是在更衣室拍的,她一再保证只做对比,不会泄露,所以照片都是穿着内衣拍的。”吴女士称,2024年3月27日晚,她无意中发现照片被发在健身房团购平台的评论区,照片是她穿着内衣,没有露脸的全身照,评论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
发现此事后,吴女士联系了这名女教练,“在我和她的聊天记录中,她承认照片是她提供的,但她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做错了,而且态度非常恶劣,用脏话辱骂、威胁我。”吴女士认为,这名女教练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这是人家的隐私,他作为教练,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学生的私密照片发给别人,用来捞好评。”吴女士很生气。
3月30日,记者拨打了团购平台涉事健身房的对外电话,接电话的女教练说:“她主要想敲诈我,她看到我在赚钱,就想敲诈我。如果我不露脸就给你发照片,你能证明是谁吗?”该女教练说。
记者告诉该女教练,在她和吴女士的聊天记录中,她承认照片是她提供的。该女教练称,“当时我就随口说说,我当教练十几年,学员几千人,照片是谁的我也不知道,也不知道是哪个会员,就是那个评论的人,如果能证明是她,可以告我。”
记者询问该名女教练如何处理投诉,她表示:“老板会处理,我只是个打工仔,当教练十几年了,想宣传一下自己,请你代我转告她谢谢她。”
吴女士称,目前她正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针对此事件,河南泽金律师事务所主任傅建分析称:肖像权不仅包括面部特征,还包括身体其他可清晰辨认的部位。如果照片中没有人脸,但身体其他部位特征明显,能通过局部特征一眼识别,也算是侵犯个人肖像权。
本案中,健身房教练拍摄了学生的私密照片,且没有拍到学生的面部,如果根据身体特征能够识别出学生,那么仍可能被认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教练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及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向侵权学生赔礼道歉,并赔偿实际损失。
付健指出,女私人教练所称不露脸照片无法证明身份的说法是对消费者隐私和法律的漠视。我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权利,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形式反映在一定载体上的可识别的特定自然人的外在形象。作为消费者,吴女士可以先与健身机构协商沟通,协商处理相关照片及评论的删除事宜。如果私下无法就和解达成一致,可以向相关部门、律师协会寻求帮助。最后,消费者还可以保留相关证据,诉诸法院寻求司法帮助,主张健身机构追究违约或侵权责任,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付建还表示,吴女士曝光店铺的行为是一种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式,属于正当的维权方式,曝光店铺名称并不构成侵权,而且她是在与对方沟通协商未果后才这么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吴女士曝光也应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捏造虚假事实,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规范自己的言论和行为。
潇湘晨报记者吴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