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开展百日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百日咳防治方案(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24 年 5 月 24 日
百日咳防治方案(2024年版)
百日咳是由百日咳杆菌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为进一步科学精准防治百日咳,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百日咳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精准防控、快速处置”的方针,围绕“预防感染、减少重症、减少死亡”的工作要求,压实“四个责任”,落实“四个早”要求。重点关注重点人群、重点机构,加强预防接种和健康教育。开展多渠道监测预警,加强疫情分析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规范救治病例,有效处置聚集性疫情,坚决遏制百日咳疫情蔓延,最大限度降低重症和死亡风险。
2.病因特点
人是百日咳杆菌的唯一宿主,该菌在人的呼吸道上皮细胞内黏附和定植。百日咳杆菌的致病性主要与其产生的多种毒素和黏附素有关,如百日咳毒素(PT)、丝状血凝素(FHA)、黏附素(PRN)、菌毛(FIM)等。百日咳杆菌最适生长温度为35℃-37℃,对生长营养条件要求较高,体外培养困难。百日咳杆菌对外界理化因素抵抗力弱,体外存活时间短。该菌对热和紫外线敏感,加热至56℃30分钟,日光照射1小时,干燥3-5小时即可灭活;常用的消毒剂如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化氢、过氧乙酸等均能有效杀菌消毒。
3.流行病学特征
1.传染源。感染者是主要传染源。对于婴幼儿,父母或其他共同生活感染百日咳杆菌的人是主要传染源。
(二)传播途径。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如感染者咳嗽或打喷嚏时,病菌传播到空气中,易感人群吸入带菌飞沫后被感染。也可经密切接触传播。
(三)潜伏期:一般5~21天,平均7~14天。
(四)传染期:病毒在潜伏期至发病后6周内均有传染性,以潜伏期结束至发病后2-3周内传染性最强。
(五)易感人群。一般人群易感,婴幼儿易感率更高。接种含百日咳成分的疫苗或自然感染均不能获得终身保护。
四、病例报告与管理
1.案件发现和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百日咳诊疗方案(2023年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对病例进行诊断。发现百日咳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按照乙类传染病报告要求,在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络直报。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应当通过适当通讯方式(如电话、传真等)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及时发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报告百日咳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时,住院病例须填写“普通住院病例”或“重症监护病房(ICU)治疗病例”。
(二)大小写纠正
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进展情况及时修改随访信息,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应当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修改;百日咳病例入住ICU治疗的,应当及时修改并保留该状态。
(三)案件管理。
1.住院病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诊疗方案要求,对需要住院治疗的病例实施隔离治疗。对ICU治疗病例、死亡病例等重点病例,病例报告地县级疾控机构要会同医疗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百日咳重点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具体要求见附件1。
2.非住院病例。医疗机构应告知病例自我隔离期间的相关注意事项,包括减少与外界及家人的密切接触,尤其是避免与婴幼儿、孕妇等重点人群密切接触。如需外出,应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对于使用有效抗生素治疗的百日咳病例,自我隔离期为从临床诊断至接受有效抗生素治疗后5天;对于未及时接受有效抗生素治疗的病例,自我隔离期为发病后21天。如果自我隔离期间病情加重,应及时就医。
5. 多渠道监控
(一)医疗机构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法依规及时报告诊疗过程中发现的百日咳病例。
(二)哨点医院监测。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将百日咳纳入国家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哨点监测。按照《全国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哨点监测方案(试行)》要求,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开展全年监测。其中,哨点医院负责采集和送检样本,网络实验室负责核酸检测、病原鉴定、基因测序和信息上报。
1.核酸检测。网络实验室对承担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多病原菌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上报的标本进行百日咳杆菌等多种病原菌核酸检测。多病原菌检测结果数据于每周一24:00前录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相应模块。
2.病原学鉴定。网络实验室对百日咳核酸检测阳性的样本进行病原分离培养、血清型等病原学特征分析,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结果上报“全国病原学鉴定网络”信息系统。
3.基因测序。网络实验室对百日咳杆菌培养阳性样本进行靶基因或全基因测序,原则上每省每年不少于10份样本,如全年检测样本不足10份,则全部进行测序。网络实验室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测序结果上报“全国病原菌鉴定网络”信息系统。
(三)专题调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开展流行病学、病原学、血清学等专题调查,了解百日咳疫情趋势、疾病负担、病原学变迁等,为科学精准防控工作提供支撑。中国疾控中心将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指导和技术支持。
六疫苗接种
适龄儿童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尽早、足量接种无细胞白喉、百日咳和破伤风(DTaP)疫苗。 如果已按照疫苗说明书中的免疫规划接种过其他含有百日咳成分的疫苗,则可视为完成相应剂量的接种。
若未按建议年龄完成无细胞白喉、百日咳和破伤风 (DTaP) 疫苗接种,应尽快进行加强针注射。只需补充未完成的剂量,无需重新开始完整的疫苗接种过程。
7. 暴露后预防
生活居住、学习、工作期间与百日咳病例有过接触(发病前1周至发病后3周)者,应进行21天健康监测,若在此期间没有出现咳嗽、流鼻涕、发热等不适症状,可正常学习、工作;避免与婴幼儿、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密切接触,减少前往人群密集场所。如出现咳嗽、流鼻涕、发热等症状,应及时就医。
建议未全程接种百日咳疫苗的婴幼儿、家庭及托幼机构的密切接触者、有明确接触史的保育人员、婴幼儿看护人员、新生儿病房医务工作者等群体在暴露后21天内(有条件的可在暴露后1-2周内)在临床医生指导下进行药物预防。
八、聚集性疫情处置
(一)聚集性疫情定义:是指在同一托幼机构、月子中心、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6岁以下儿童聚集的重点机构内,7天内报告3例及以上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的百日咳病例;在同一学校或者其他集体单位内,7天内报告10例及以上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的百日咳病例。
(二)聚集性疫情报告。发现百日咳聚集性疫情后,县级疾控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通过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并选择“未分类”作为事件级别。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进一步确定百日咳疫情的事件级别,及时进行整改。
(三)密切接触者的确定和管理。
1.密切接触者定义。指发病前1周至发病后3周内,与百日咳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同住、学习、工作、居住等。对于使用有效抗生素治疗的病例,确定密切接触者的时间段为发病前1周至使用有效抗生素治疗后5天。
2.密切接触者确定。根据聚集性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暴露风险评估,县级疾控机构负责及时确定密切接触者。
3.密切接触者管理。县级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指导密切接触者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健康监测期为与病例最后一次密切接触之日起21天。健康监测期间能正常学习工作,勤洗手、科学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如有咳嗽、流鼻涕、发热等症状,应及时就医。
建议重点密切接触者(包括未全程接种百日咳疫苗的婴幼儿、家庭及托幼机构内的密切接触者、有明确接触史的托幼人员、婴幼儿照护人员、新生儿病房医务人员等)实施暴露后预防,即在暴露后21天内(有条件的尽量在暴露后1-2周内)在临床医生指导下进行药物预防。
(四)聚集性疫情调查处置。发现聚集性疫情后,县级疾控机构要及时采取主动病例搜索、病例管理、密切接触者识别与管理、环境消毒等措施,动态开展疫情分析评估,加强健康教育,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百日咳疫情调查处理具体要求见附件2。
九、重点机构防控
(一)月子中心。每日做好清洁、通风工作,鼓励工作人员和产妇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做好健康监测记录和病假登记。产妇、新生儿及工作人员出现百日咳疑似症状应及时就医。产妇在出现咳嗽症状期间应避免与新生儿同住一室。如确诊百日咳,应立即转出隔离治疗,并加强新生儿健康监测,必要时在临床医师指导下进行药物预防;新生儿确诊后应住院治疗。工作人员确诊后应立即离开岗位,根据病情采取住院隔离治疗或居家自我隔离,经5天有效抗菌药物治疗、咳嗽症状明显缓解后方可返回工作岗位。工作期间应严格佩戴口罩,直至症状消失。
(二)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入园查验预防接种证,检查有无漏种疫苗。做好日常保洁通风,落实晨检、午检、因病缺勤登记追踪等防控措施,病例发生后加强对教室、卫生间等重点场所消毒。托幼机构儿童出现咳嗽等症状,特别是持续性咳嗽,应密切监测,尽快就医;如确诊为百日咳,经5天有效抗菌治疗、症状缓解后方可返园。教职工确诊为百日咳后,经5天有效抗菌治疗后方可返岗工作,工作期间应佩戴口罩,直至症状消失。
(三)中小学。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检查有无漏种疫苗。落实早午检、因病缺勤登记、追踪等防控措施。学生确诊百日咳后,经5天有效抗菌药物治疗后方可返校,室内活动时应佩戴口罩,直至症状消失。教职工确诊百日咳后,经5天有效抗菌药物治疗后方可返岗,工作时应佩戴口罩,直至症状消失。
(四)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加强日常疫情防控,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做好清洁通风工作,鼓励机构内工作人员、儿童及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儿童及未成年人出现咳嗽等症状,特别是持续咳嗽,应密切监测,尽快就医。确诊为百日咳后非住院病例,应按医嘱治疗,在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期间,应单间隔离。看护人员应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人员出现持续咳嗽后,应佩戴口罩,尽快就医。如确诊为百日咳,经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后方可返回工作岗位,工作期间应佩戴口罩,直至症状消失。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内与患者同住、工作、居住等密切接触者,应在临床医生指导下接受药物预防。
(五)医疗机构。收治百日咳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医院感染。加强院内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做好病例预检和分诊。加强住院患者所在房间通风,清洁消毒表面。接待和护理有咳嗽症状患者的人员应佩戴口罩,保持良好的手卫生,避免交叉感染和自身感染。
10.实验室测试
实验室检测包括百日咳杆菌的细菌培养、核酸检测、血清学检测和全基因组测序。
(一)标本采集。细菌培养、核酸检测,先采集鼻咽拭子,后采集鼻咽抽吸物。血清学检测,采集单次或双次(急性期、恢复期)血清。
(二)标本检测与运送。医疗机构采集标本后应尽快接种培养基,也可经增菌培养后接种培养基,以提高培养阳性率。接种后剩余标本可用于核酸检测。如需提高核酸检测灵敏度,建议单独采集标本。血清学检测以双份血清或单份血清中PT-IgG抗体作为检测指标,应考虑婴幼儿、1年内接种过含百日咳成分的疫苗或近期感染等因素可能造成PT-IgG抗体增高的影响。标本采集后如不能及时检测,应规范保存并运送至专业实验室。按照全国病原菌鉴定网络基因组测序操作规范开展细菌基因组测序,测序结果及时上传全国病原菌鉴定网络。
百日咳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件3。
11. 宣传教育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广泛开展百日咳防治科普宣传,增强公众防护意识,养成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咳嗽礼仪等良好卫生习惯,做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
加强公众预防接种知识宣传教育,鼓励监护人确保适龄儿童依法尽早、全程接种百日咳疫苗。
加强月子中心、托幼机构、中小学、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重点机构健康教育,指导工作人员、母亲、教职工、学生等学习掌握百日咳防治知识,增强科学预防和积极就医意识,做好日常自我防护和健康监测,积极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百日咳防治科学知识要点见附件4。
12.组织保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百日咳防治工作,坚持联防联控、多防并举,落实“四方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结合实际落实防控工作要求,采取有力预防应对措施,坚决遏制疫情增长势头,确保疫情不扩散蔓延。
(二)加强防控措施落实。地方疾控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预防接种、疫情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及时对重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风险评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四早”工作要求,规范百日咳病例诊断、报告和医疗救治,切实加强重症病例救治和产妇出院指导,总结运用中医药防治方法,提高救治效果。婴幼儿保健服务和社区服务要有针对性,要加强对婴幼儿及家庭的感染预防知识宣传,对病童进行全程护理指导。
(三)加强培训指导。各地疾控机构要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聚集性疫情调查处置、疫苗接种、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的相关培训。医疗机构要组织对医务人员,特别是门急诊、新生儿科、儿科、呼吸科、重症监护室等重点科室的医务人员进行百日咳防控和诊疗知识技能的培训。各地疾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防控工作的督导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落到实处。
附件:1.百日咳重点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指南.pdf
2.百日咳疫情调查处理指南.pdf
3. 百日咳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pdf
4.百日咳防治科学知识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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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咳防治方案(2024年版)》问答
1.《百日咳防治方案(2024年版)》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百日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百日咳的发生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针对近年来国内外百日咳疫情特点和各地应对疫情积累的有益经验,研究制定了《百日咳防治方案(2024年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防控工作总体要求和病例报告管理、多渠道监测、疫苗接种、暴露后预防、聚集性疫情管理、重点机构防控、实验室检测等具体举措和要求,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百日咳防治工作,不断提高防控科学化、精准化水平。
2. 百日咳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有哪些?哪些人群易感染百日咳?
第一是传染源。感染者是主要的传染源。对于婴幼儿来说,父母或其他共同生活感染百日咳杆菌的人是主要的传染源。
二、传播途径。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如感染者咳嗽或打喷嚏时,病菌散播到空气中,易感人群吸入带菌飞沫后被感染。也可经密切接触传播。
三是易感人群。一般人群易感,婴幼儿更是易感,接种含百日咳成分的疫苗或自然感染均不能提供终身保护。
三、《方案》对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作出了哪些规定?
百日咳防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精准防治、快速处置”的原则,紧紧围绕“预防感染、减少重症、降低死亡”的工作要求,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百日咳疫情蔓延势头,最大限度降低重症和死亡风险。
一是做好病例报告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百日咳诊疗方案(2023年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进行病例诊断,并按照乙类传染病报告要求在24小时内报告。
二是多渠道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法依规及时报告诊疗过程中发现的百日咳病例。将百日咳纳入国家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哨点监测,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开展全年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开展流行病学、病原学、血清学等专项调查。
三是加强免疫接种。适龄儿童应按国家儿童免疫接种程序尽早、足量接种无细胞白喉、百日咳和破伤风(DTaP)疫苗。如已按疫苗说明书中的免疫程序接种过其他含百日咳成分的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量的接种。如未按推荐年龄完成无细胞白喉、百日咳和破伤风(DTaP)疫苗接种,应尽快加强接种。
四是加强聚集性疫情处置。发现聚集性疫情后,县级疾控机构及时开展主动病例搜索、病例管理、密切接触者识别与管理、环境消毒等措施,动态开展疫情分析研判,有效遏制疫情蔓延。
五是加强重点机构防控。加强月子中心、托幼机构、中小学、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等重点机构的常态化防控,落实日常健康监测、环境消毒等措施。
六是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百日咳防治科学知识,增强公众防护意识,鼓励监护人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尽早、全程接种百日咳疫苗。
4.《规划》对百日咳病例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首先,所有级别的医疗机构应针对诊断和治疗计划的要求,以便在ICU治疗案例和死亡的情况下进行住院治疗。
2.医疗机构应在自我隔离期间为相关的预防措施提供信息,包括与外界和家庭成员的密切接触,尤其是与婴儿和孕妇等关键群体的密切联系尚未及时接受有效的抗生素治疗,如果在自我隔离期间情况恶化,则在发作后21天。
5.“计划”包括响应和处理聚类暴发的“计划”措施?
首先是案例搜索。
其次,县级疾病控制机构的确定和管理基于流行病学调查的密切接触,并且暴露风险评估会导致群集的近距离接触才能进行自我健康监测。
第三个是疫苗接种。
第四,在爆发爆发的单位中,对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应每天进行通风,清洁和消毒。
第五,流行病评估:当地疾病控制部门将对流行病的动态评估,如果连续21天没有新的病例,可以确定群集流行已经结束。
6.“计划”提出了什么要求,以加强关键机构的流行病预防和控制?
首先,产后护理中心对疾病的缺勤记录保持良好的记录。
其次,托儿机构在检查托儿机构的疫苗接种证书方面做得很好,并检查疫苗的疫苗接种,以实施预防和控制措施,例如早晨和下午的检查,以及由于育儿机构而造成的,尤其是伴随着cough的症状,
第三,小学和中学在检查疫苗接种的疫苗接种方面做得很好。
第四个儿童福利机构和少年救援和保护机构都在诊断为百日咳的儿童和未成年人,应根据医生的命令对其进行隔离,并应在5天的有效抗药性药物治疗中孤立在单室中。
第五,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医院的医疗机构。
7.公众如何有效地防止咳嗽?
首先,根据国家免疫计划,疫苗接种,百日咳和破伤风疫苗可以降低婴儿和幼儿死亡的风险。
其次,戴口罩是一种重要的措施,可以防止呼吸道传染病,例如咳嗽,尤其可以有效地减少病原体的传播。
第三个是及时寻求公众,尤其是婴儿和幼儿,如果他们怀疑持续的咳嗽,请及时寻求治疗。
第四,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